陈玉奎律师亲办案例
二手房买卖中买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
来源:陈玉奎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11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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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某欲购买房屋,解决孩子入学问题,20198月,齐某通过中介公司与房主孙某签订了《房屋买卖(置换)合同》,约定:齐某购买孙某所有的位于滨海新区的一套房屋,价款270万元,齐某对房屋作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,对房屋无异议,装修保持不变,愿意购买。合同签订当日,齐某需要支付孙某5万元定金,20191025日前签订《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》,除首付外,齐某贷款支付其余房款。还约定,一方违约,违约方承担10%的违约金。合同签订后,齐某当即支付了5万元定金,齐某主诉孙某丈夫在收到定金后告诉齐某房屋存在违建,阳台房间是扩建的。齐某当即表示孙某负责过户,同时不能拆除阳台房间,因为签订合同前,孙某没有告诉齐某阳台是违建。孙某主诉卖房前已经将扩建阳台的事情告诉中介公司了,中介公司在带领齐某看房时已经将该情况告诉齐某了。后了解到,因孙某扩建阳台,综合执法早已对其进行了处罚,并备案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限制转移。201910月初,孙某在齐某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将违建部分拆除。10月中旬,齐某起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,要求1、判令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无效,2、孙某返还定金5万元,3、孙某向齐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27万元违约金和中介费。诉讼中,孙某反诉齐某1、解除合同,2、齐某赔偿孙某违约金27万元。一审判决经审理,认为齐某购买房屋签订合同时,中介和孙某告诉了齐某房屋存在阳台扩建的事实,所以,齐某起诉解决合同存在违约,最终判令合同解决,齐某赔偿孙某27万元违约金。

一审判决后,在疫情发生前,齐某找到本律师,并委托我就该案上诉,要求撤销一审判决,改判或者发回重审。

律师工作:

本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后,和齐某几次沟通,齐某始终强调,中介和孙某在签订合同之前没有告诉自己阳台是扩建的事实。针对这一情况,我仔细研究案件,多次和齐某沟通当时购买房屋之前的看房经过和签订协议的过程。并且要求齐某将微信聊天记录逐条播放查看,查阅有价值的线索,同时,因为一审判决达35页,内容较多,我也几次翻阅研究,不放过每个细节。经过一周的工作时间,终于发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几处错误:1、齐某和孙某的微信沟通内容可以再现当时签订合同后,齐某在微信中向孙某提到了你丈夫中午签订合同后,给齐某说阳台有扩建,并向其询问违建能否过户的事实,2、齐某当时看房时,认为阳台的面积是房本记载面积的一部分,但实际房本面积不包括阳台的面积,这一隐瞒情况给齐某造成了误判,齐某当时认为房型好,面积够大,有四个房间,但实际是三室的房型,3、微信聊天证实孙某在拆阳台前没有经过齐某同意,并且齐某表示反对。我抓住这几点有力证据,针对电子证据的特别之处,对微信语音进行文字再现,整理成文字形式,结合语音,向二审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,并在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,对案件存疑的几点着重向法庭陈述意见,并强调微信证据的重要性。虽然孙某及律师一再否认上述事实,但对于微信这一客观电子证据也无能为力。

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:

经过审理,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:“一审法院就此基本事实审查不清,致裁判事实基础不扎实,因此发回重审”,故撤销一审判决,发回重审。二审裁判文书下发后,齐某认为虽然房屋存在上述的瑕疵,但是齐某还是挺喜欢孙某的房子,并且违建已拆,能够过户,为了能够顺利买房过户,不耽误孩子上学报名,后经过与孙某协商,孙某同意给齐某便宜一部分钱,双方最终握手言和,并早已办理完买卖手续,齐某取得了房屋产权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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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玉奎律师主任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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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陈玉奎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天津同华律所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201*********5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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