陈玉奎律师亲办案例
回迁房或者安置房可以买卖吗?
来源:陈玉奎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11-27
浏览量:369

本律师有这样一个案件,当事人老滕同志在200211月份,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,老滕当时与被安置人的妻子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协议》,约定购买一套独单,价款4万余元,老滕还需要支付增加面积费及一户一表等各种费用。协议签订后,老滕支付给卖方全部房款,卖方将房屋钥匙、选房证及一切手续交给老滕同志,老滕实际占用了该房。后卖主反悔,不配合办理还迁登记的手续,被安置人后身体有病,已成植物人。老滕为此长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,期间多次找拆迁公司及房屋的建设单位,也未能办理。直到2019年,房屋的建设单位也找不到了,被安置人已经去世。后找到本律师,经本律师建议,起诉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,起诉被安置人的几个继承人,还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及拆迁公司,诉讼要求1、确认买卖协议有效,2、被告及第三人房屋建设单位及拆迁公司协助将房屋过户至老滕名下。

判决结果:

经法院审理,最终判决卖主继承人及房屋建设单位协助将房屋过户至老滕名下。

律师评析:

首先,解释下回迁房和安置人的区别,简单说,回迁房就是拆迁后就地盖房回迁,安置人是把被拆迁人安置到拆迁地之外的地方去。买卖上述两种类型房屋,买主需要弄清楚回迁或者安置房屋的性质,一般拆迁安置或者回迁房屋,取得产权证后再交易比较稳妥,如果是经济适用房或者限价房,办理房本的时间比较长,即使能够办理房本,还需要等待几年方可办理过户,这个过程比较长,买主需要判断是否可以等待以及出现意外情况的后果。另外,需要了解回迁或者安置后房屋的性质,是私产还是公产。如果是公产,是企业产还是直管产,这些都会影响过户。本案,老滕购买的安置房性质是私产,而且在不动产登记处登记的建设单位为产权人,并且本小区其他人都是以还迁安置的方式办理的过户手续。所以,在诉讼中,经过本律师调查以及与被告的多次协调,最终判令被告及建设单位协助办理过户至老滕名下。

法律依据:《合同法》第八条、第七十九条、第一百三十条。

以上内容由陈玉奎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玉奎律师咨询。
陈玉奎律师主任律师
帮助过107好评数5
天津市河北区水产前街28号3526创意工场B座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陈玉奎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天津同华律所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201*********548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全国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天津市河北区水产前街28号3526创意工场B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