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案情:
2017年3月7日,陶某与李某、中介公司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;合同约定陶某购买李某所有的位于塘沽区京山道一房屋,房屋价款94万元,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4万元,陶某贷款购买该房屋。合同签订当日,陶某支付给李某定金4万元,支付中介费9400元,代收评估费4700元,贷款过户服务费1400元。
因李某房屋仍有贷款没有清偿,故李某负责自行清贷。2017年3月底天津市出台了房屋限购政策,陶某系外地人,新限购政策出台后,在本市不再具有购房资格。因为李某在3月底没有办理完毕清贷手续,所以,双方未能在3月底去房屋管理部门签订《二手房买卖协议》。所以,陶某无法购买该房屋了。
于是,陶某找到中介商讨解除合同退款事宜,中介与李某均不配合,李某认为,自己借了高利贷用于偿还房屋贷款,并为此支付了高额利息,自己也有损失,所以不同意全部退还定金4万元,中介公司认为自己为双方居间介绍并签订了合同,不同意全退。无奈,陶某委托本律师后,将李某和中介起诉至法院,要求1、解除三方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;2、被告李某退还陶某支付的定金4万元;3、中介公司退款陶某支付的中介费9400元,代收评估费4700元,贷款过户服务费1400元。
庭审中,陶某律师发表代理意见:1、三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本市出台新的限购政策,导致原告不再具有购房资格,属于不可归责于三方的原因。解除合同,三方互补承担责任;2、被告李某自行解除清贷问题,是被告李某单方的义务,即使存在借款事实,也与本案没有关联,;3、因不可归责于三方原因导致解除合同,中介依法理应退还中介费等相关费用。
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,最终判决如下:一、三方解除于2017年3月7日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;二、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陶某定金4万元;三、被告中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陶艳中介费9400元、评估费4700元、贷款过户服务费14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