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基本案情】
女方马某与男方高某于1986年再婚,高某婚前单位分了一套公产房,双方婚后购买了房屋产权,该房屋成为私产房。马某当时与高某写了一份关于该房产的协议书,协议内容约定:高某去世后,马某可以继承该房屋四分之三份额。马某在协议上签字,但高某只在协议上按指纹,没有签字。
2012年8月,男方高某去世。女方因为房子分割问题与男方子女产生分歧,于是委托陈玉奎律师向法院起诉,要求继承房屋四分之三份额。
法庭在审理期间,陈律师代理马某申请对男方指纹进行鉴定,后经鉴定单位确认,该指纹确系去世的高某的指纹。
庭审中,陈律师发表代理意见:男女双方在婚内购买了房屋产权,房屋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夫妻双方在婚内对于房屋如何分割,如何继承的约定,对双方具有约束力。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没有签字,只有男方的指纹,是否可以认定是男方的意思表示呢?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“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,应当签字或者盖章。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。”据此应当认定协议内容有效。
【判决结果】
一、二审法院判决:女方马某继承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额。
天津房产专业律师陈玉奎
2017年8月27日